财政部30日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多方面措施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通知》明确,应当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等。 在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方面,《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在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方面,《通知》要求,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 《通知》要求,要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此外,《通知》还就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等作出规定。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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