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南昌市、萍乡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7号)精神,经报请省政府,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尽快制定工作方案。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是推进水价改革,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深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部署,也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倒排时间节点,尽快制定并细化工作计划和方案,2018年3月下旬启动调价程序,6月底前完成调整工作。 二、合理调整,严格履行定价程序。根据《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设市城市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广泛听取意见,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宣传,建立调度督查通报制度。2018年3月下旬,各地要加强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的宣传解释,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宣传调整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有效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立调度督查通报制度,逐月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对各地调整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不按规定完成的,将予以通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3日 来源: 江西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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